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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冀地税发[2006]51号】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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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类别: 【土地增值税】
发文机构: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
发文日期: 2006-08-10
名 称: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
文 号: 冀地税发[2006]51号
有 效 性 : 有效
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:经研究,现对《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补充以下规定: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.3%-3%。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,按以下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。住房(别墅除外)预征率幅度为0.3%至2%,其中,市区(含县级市)预征率幅度为1%至2%。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。
二○○六年八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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